行政訴訟代理人的類别有:
1、法定代理人,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代替無訴訟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2、委托代理人,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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