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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規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15 16:07:29

  1、回避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2、回避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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