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又叫可保利益或者可保權益,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标的物品具有共同的保險利益才能簽訂保險合同,否則該保險合同不具法律效益。
例如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某項保險标的物品遭到損壞而造成某人的财務損失,那麼他就對此财産具有保險利益,相反如果不會因為該事故而造成損失的話就不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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