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争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後對鑒定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争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确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确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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