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有通信自由。但是,來往信件不得寫不得當的内容。
《監獄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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