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隻有兩種:
第一,員工經過單位專業技術培訓,約定了服務期限,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第二,員工與單位約定競業限制,單位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員工與單位之間存在這兩種情形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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