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的心聲深度解析?近期,“發朋友圈‘羨慕按時發工資’被開除”“員工不服從加班安排被解雇獲賠20萬”等話題霸占熱搜排行榜,作為“打工人”的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打工人的心聲深度解析?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近期,“發朋友圈‘羨慕按時發工資’被開除”“員工不服從加班安排被解雇獲賠20萬”等話題霸占熱搜排行榜,作為“打工人”的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即将到來之際,4月28日,正義網邀請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二級檢察官祁白羽開講第31期檢察官公開課,為大家送上勞動者權益保護大禮包!
上下班路上出車禍,算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但是認定工傷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遭到交通事故傷害,三是事故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祁白羽說。這三個條件乍一看比較清楚,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很難簡單明了地直接适用。
2015年8月,A公司雇傭小王為該公司廚師,負責做早餐和午飯,其餘時間由小王自行安排,并為小王提供了宿舍。2016年7月23日下午2時許,小王駕駛自有的三輪電瓶車離開單位回家,下午4時許小王從家中拉上水桶後駕駛電動三輪車離家返回單位,途中順便給家裡拉水,當行駛到供水站門前路段時,被小周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在超車時從後側刮擦,小王從三輪車上摔倒在地,受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2016年7月29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周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案直至2020年4月,才通過法律程序認定了屬于工傷,為何用時如此之久?祁白羽表示:“本案最大的争議點在于,對于‘上下班途中’的判斷,即去往單位的過程中,順便進行了個人事務,是否能夠認定為屬于上班途中。”
小王從家出發前往公司的路途中,又為自己家拉水,實際上小王在這段“途中”具有雙重目的,而法院認定這種雙重目的的行為屬于“上班途中”的情形,其關鍵就在于綜合考慮社會一般人的認識和工傷保險制度的設計價值。
祁白羽進一步表示,從一般的社會常識和人們的普遍行為模式看,要求在上班途中,必須專心緻志地走路、開車,不得有其他任何行為,不得幹任何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是一種“反人類”的要求。
當然,并非所有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件受傷或死亡的,都能認定為工傷。對此,祁白羽向大家分享了一個案例:
2018年10月4日,小周在吃早餐時喝了一瓶啤酒,随後駕駛摩托車去往工地,在超速闖紅燈通過路口時,與第三人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小周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周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人社部門對小周所受傷害不認定為工傷,小周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判決維持行政行為。
“在這個案件中,小周無法認定工傷的理由非常明顯,就是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了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必然意味着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發生在上下班途中,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祁白羽提醒網友,無論什麼時候,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依法有序出行,否則,發生違法交通事故所要承擔的不利後果,可能會超出一般人的想象。
員工被辭退,合法權益怎麼保護?
近年來,大規模裁員的新聞屢見不鮮,勞動者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祁白羽介紹:“裁員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形,分别是非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三種解除合同的形式均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公司以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的方式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提到辭退,近期“朋友圈發‘羨慕按時發工資’竟然被開除”的話題備受關注。今年4月,有網友爆料稱,自己發了條朋友圈,内容是“羨慕人家工資按時發放”,一個同事評論“我也羨慕”,結果兩人竟因此被公司一并開除。涉事的公司在開除通報中說:“兩名員工私自在朋友圈亂發,對公司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工資結清,予以開除。”之後,據該公司負責人回應稱确實存在這樣的事,領導刷到朋友圈内容,覺得員工沒有集體性和凝聚力,拖欠工資屬于公司正常現象。新聞一出,很多網友都認為公司做得太過分,那麼,這種辭退是不是合法的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在我國,公司單方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隻有三種類型,該公司辭退員工完全不符合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規定,那麼是否符合第三類過失性辭退的法律規定呢?
過失性辭退,就是指員工在工作中具有過失或過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辭退的情況。僅從公司通報上看,員工被辭退原因可能是發朋友圈和評論回複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此,祁白羽表示,一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内設定的。如果員工對外散播違法信息,或對外私自洩露公司秘密,公司以規章方式禁止該行為是可以的。但如果員工所發表的是真實的信息,又不涉及公司商業秘密,并且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犯罪,那麼作為公司,是不能以任何方式對此予以禁止的。
公司不繳納五險一金,
換成工資合法嗎?
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保護勞動者而創設的,五險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每一項都和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
現在,在一些不法人員的鼓吹下,一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對五險一金有錯誤認識,認為繳保險影響了自己到手的工資收入。祁白羽表示,這實際上不合算,五險一金的“五險”決定着我們生活質量的底線何在,有沒有應對重大風險的能力,“一金”幫助我們用更低的成本購買房屋,并且社會保險是有财政補貼的,職工實際享受的待遇,是遠超單位和個人繳納部分的,可以說,五險一金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了其社會福利制度的本色。
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為由不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都是違法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都是強制性繳納的,這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給繳納,那麼職工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或者要人社局、社保局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足額社保或公積金的,行政管理單位應責令限期繳納,并加收滞納金,或處以罰款,甚至申請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财産。
來源: 檢察日報正義網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