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的區别是什麼?
1、關系主體不同:
(1)在勞務關系中,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其雙方主體比較多元化。
(2)在雇傭關系中,雇員隻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雇傭關系中的雇員。
2、主體地位不同:
(1)勞務關系主體之間隻存在經濟關系,勞動者自主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報酬,彼此之間不其他存在人身隸屬關系或依附關系。
(2)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必須根據雇主指示範圍内進行勞務活動,雇員要服從雇主的指揮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着一定的隸屬關系與人身依附關系。
3、工作條件提供主體不同:
(1)勞務關系中的勞動方一般隻提供簡單的勞動力,在需要生産工具時,也是自備,工作場所根據提供勞務的需要随時變動。
(2)雇傭關系中,雇員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場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産資料進行社會勞動。
4、關系存續期間長短不同:
(1)勞務關系中,勞務需求方所要求的勞動服務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間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約定的勞務後,雙方關系就自然解除。
(2)而雇傭關系因為雇主所需要的勞務量一般相對比較大,技術含量也要高于勞務關系,因此,雇傭關系的存續期間一般要比勞務關系久。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雇員被拖欠工資怎麼辦
1、雇員被拖欠工資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标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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