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标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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