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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30 06:38:11

  根據《商标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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