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區别如下:
1、适用對象不同。經濟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系;勞動仲裁适用于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
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争議的組織。
3、仲裁效力不同。經濟仲裁屬于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争議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多數情況下可以再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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