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
根據《收養法》《民法總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實收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衆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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