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是1986年開始的。
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後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别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1994年國家頒布了勞動法,(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從而确立了勞動合同制的法律地位,為全員(包括非國有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中勞動者等)實行勞動合同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一般地說,對于在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就業的職工來說,1986年以前招收的職工多按固定工的政策處理其與企業的關系,1986年以後進入企業的職工,多按合同制的規定來處理其與企業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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