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隻要經當事人協商确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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