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在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四方面來确定: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于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2、行為人行為違法: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
3、存在損害後果:名譽權的損害後果主要有:公民因加害人行為導緻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為導緻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
4、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系:侵害名譽權的構成必須是違法行為直接導緻了損害後果。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标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财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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