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的類别有: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複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聘用從事醫療技術工作的輔助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報發照機關審核批準。不準用非醫療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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