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破産清算的進行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産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産公司;
3、分配破産财産,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讨論通過;
4、破産财産清算分配完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産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産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後,發現公司财産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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