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加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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