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17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19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及26條規定如果有擔保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也可以在起訴債務人時将擔保人一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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