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産生,向人大負責,因此,監察委員會将是專門的國家監察機關,與同由立法機關人大産生的行政機關政府、司法機關檢察院與法院并列。監察委員會行使的監察權,将是傳統國家權力“三權”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外一類新型的權力。
監察機關由人大産生,與之前監察體制最大的區别是,監察機關将是與政府并列的國家機關,而非政府的組成部門,從而實現監察權和行政權的并列和分立。将監督性質的監察機關與執行性質的行政機關并列,符合“執行和監督分設”的現代組織機構設置原則,有利于增強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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