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公租房的申請人如果以家庭的名義申請公租房的,承租人是不能趕走同居人的,同居人有承租公租房的權利。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标準;
(二)收入、财産低于規定标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确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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