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産代管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法設立财産代管人制度的目的是為保護失蹤人财産利益,故财産代管人本身至少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财産代管人不限定于自然人,還可包括組織,從現行立法來看,這裡的組織并未明确其範圍,但通常為财産所在地的組織。
3、失蹤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監護人是當然财産代管人,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前,監護人即已代管其财産權益,故從管理的一緻性和連續性出發,監護人作為财産代管人。
4、在近親屬中最适合管理的應該是配偶,如失蹤人無配偶或配偶不适宜擔任代管人的情況下,可由其父母或成年子女擔任代管人,也可以由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關組織擔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