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産。案外人提出異議,稱該不動産被執行人在多年前已出賣于案外人,案外人已付清全部價款,并已占有使用,請求法院解除查封。 就上述的執行異議而言,對案外人的異議,如何處理,有三種意見:
物權可以排除強制執行,債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本案查封的不動産尚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所有權還屬于被執行人,案外人享有的隻是債權,與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是平等的,案外人隻能參與分配,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故應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案外人怠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存在過錯,按照法律規定,對該查封财産可以繼續執行,應駁回案外人的異議;不動産的交付也是不動産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之一,被執行人已将房屋交付案外人占有,應認定該房屋已歸案外人所有,故案外人的異議成立,應予支持。即案外人異議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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