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特此提醒消費者在遞寄物品前,應當仔細查看托運單,郵寄單應盡量自己填寫,并盡量詳細,字迹清晰。并且應盡量選擇正規且信譽好的速遞公司。 受理投訴調解時認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拟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調查,快遞公司運單是一張格式合同,隻賠償三倍運費給消費者是不合理的。而且按照《合同法》第311條規定,除了具有不可抗力等特定免責事由的情況外,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快遞公司的“快遞過程中,物品遺失按運費的兩倍賠償”以及“最高保價額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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