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5條、第48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七)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
(八)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九)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财産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