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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