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不作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當事人不用口頭和書面形式而是通過實施某種消極行為進行意思表示。默示的效力,作為的默示是一種積極的意識表示方式,其主張權利或接受義務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據其行為确定其意思。不作為的默示則不同,隻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否則,不能視為意思表示。法律規定的不作為默示表示積極的意思表示的有:
1、《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理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同意;
2、《合同法》第171條,試用買賣中試用期滿,買受人的沉默視為購買;
3、《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個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産抵押而沒有表示異議的,視為同意;
4、《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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