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正确表達意志的人,不能當證人;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不能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當證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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