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有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但該債務承擔約定隻對夫妻内部有效,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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