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侵害商标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是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二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标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三是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标标識侵權。
四是未經商标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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