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往來小金額的饋贈,不帶個人目的的交往,不構成犯罪。
對個人行賄罪立案标準:
對個人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定罪: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③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④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财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财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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