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并且在協議中明确雙方簽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雙方簽字後,該案件已經審結,訴訟程序已經終結,不存在是否準許撤訴的問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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