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異議是指公衆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該商标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标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後不要核準該商标注冊。
商标異議應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
《商标法》第30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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