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已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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