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留好相關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曆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2、保留好向公安機關、居委會等組織求助的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
3、如果有第三人看到的,可以請第三人作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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