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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檢測作假處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04 04:41:34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與用人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時,如果對方提出違法的“過分”要求,服務機構該如何處理?


近期,我市衛健執法人員對甲公司進行了職業衛生檢查,該公司有電焊、工業探傷等崗位,存在電焊煙塵、X射線等職業病危害因素。

職業衛生檢測作假處理(職業衛生檢測合同未把牢)1

檢查中,甲公司也提供了由乙機構出具的定期檢測報告,報告中對電焊煙塵、X射線等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識别。但僅對電焊等崗位工作場所進行了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未對存在X射線的工業探傷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職業衛生檢測作假處理(職業衛生檢測合同未把牢)2

執法人員翻看了乙機構的資質證書,明确其資質中包含第二類:核技術應用。乙機構具有資質,且已識别到X射線,卻又不檢測,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深入調查後得知,乙機構與甲公司簽訂檢測合同時,僅僅根據甲公司告知:“工業探傷工作場所已經進行過檢測,不用進合同了!”就未經進一步核實,同意甲公司要求,簽訂了未包含工業探傷工作場所的檢測合同。

最終也未對工業探傷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該定期檢測合同的簽訂違反了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第七條

定期檢測範圍應當包含用人單位産生職業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僅對部分職業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場所進行指定檢測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提出的技術服務内容、範圍及要求違反法律、法規和标準規範規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拒絕。

職業衛生檢測作假處理(職業衛生檢測合同未把牢)3

執法人員先對乙機構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甲公司也進行了另案查處。

面對用人單位的“過分”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到底應該如何選擇?是聽之任之,還是敢于說不,相信大家有了清醒的認識。

要明确以下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1. 對服務範圍提出限制。如本案中用人單位提出不進行放射工作場所檢測,除此之外,還可能會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僅對指定的少數車間進行檢測評價等。2. 對服務時間提出要求。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非正常工況下進行采樣,如要求在異常氣象條件、減少生産負荷、開工時間不足或未正常生産等不能反映真實結果的狀态下進行采樣檢測。

資料來源:杭州衛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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