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程序:
一、起訴
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程序。起訴一方當事人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是被告。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工作的總和。審理又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三、判決
離婚案件,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可以判決。離婚案件一般是定期宣判,不會當庭宣判。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之後,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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