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雇傭合同中,雇主對雇員的緻人财産損失的行為承擔所有的責任;雇主對雇員緻他人身傷害的,雇員無過失或一般過失,由雇主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故意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的,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重大過失或故意的雇員追償。(依據是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2、然而,如果被确認為承攬合同,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則不存在上述關系,兩個當事人的地位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中的關系按合同法第十五章解決,而基于承攬合同關系則不存在依附關系。
3、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完全獨立,類似于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的侵權行為(不論是侵犯财産還是侵犯人身關系),都隻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一方當事人不能基于合同關系的存在,要求另外一方當事人承擔相對方的侵權責任。
4、雇傭關系之所以雙方具有人身連帶性和雇主方存在無過錯責任。是因為雇傭關系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
5、特殊侵權中,隻有雇傭合同關系才能成立雇主的無過錯責任,其他任何債法關系都不可能産生侵權法上的特殊侵權。即特殊侵權中的職務侵權。
6、承攬關系中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在侵權法角度承擔無過錯責任。隻有雇傭關系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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