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管理處于建設單位的保修期間内,建設單位對物業負有保修責任。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物業保修責任是指,建設單位有對物業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内出現不符合工程建築強制性标準和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予以保證修複的責任。
建設單位對于建築的維護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出現的問題都應該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的義務,确保建築的質量和業主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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