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管制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限是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被管制罪犯的義務是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五項,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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