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于私産,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子。這類房屋的修建是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到房管局登記,居住者沒有對房屋的完全獨立産權,有的僅是農村集體房産權,即業内所稱的鄉産權。
按照法律規定,集體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在土地性質未變更性質之前進行買賣的,相應的在該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無法進行買賣或轉讓,因此也就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能夠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這個證書隻能證明被該證書記錄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集體房産證是臨時的證明,是個模糊概念,甚至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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