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宣告是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産以清償債務的活動。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産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緻使所在企業破産的,自破産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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