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者組織對公職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将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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