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的退還:被告人或者近親屬不需要再去公安機關,隻要憑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直接到當初繳納保證金的銀行領取退還的保釋金即可。有關法律文書是指《不起訴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确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将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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