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一定要向旅遊質量監督所提交投訴書。國家旅遊局規定,受理投訴的時間由事發日起90天以内有效。
旅遊質量監督所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能夠調解的案件,将在30天内進行調解,并促成雙方達成協定。質監所作出決定後,向雙方發出“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決定書”,當事人對決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後15天内向上一級旅遊質量監督所提出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
《旅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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