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追索人隻要符合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公民經濟困難的标準,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公民對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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