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屬于證據類型的一種。201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确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
《民事訴訟法》解釋進一步明确,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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