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當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
(2)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忏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3)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
(4)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
(5)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此類情況發生在自己家裡的話,可以拍照或者錄像,但如果發生在其他場所,拍照或錄像涉嫌侵犯個人隐私,一般不予采納。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