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工傷賠償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但也有例外情況:
1、用人單位将自己的經營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承包這些業務的組織和個人招用的員工因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向單位要求工傷賠償。
2、個人挂靠其他單位進行經營,其聘用的員工因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向被挂靠的單位要求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将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個人挂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挂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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