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複存在,原有的勞動關系已經随着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被消滅,單位繼續用工應當與勞動者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單位不能證明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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