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财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财務報告内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内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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